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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2008-02-16 10:1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28日 国税发[2000]5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中提出的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决定,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收尾工作,现就   停征后的有关工作及政策通知如下:   一、清理清查纳税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和欠税情况,各级地方税   务局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后的清理清查工作。针对多年来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不到位的现象,为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确保税款足额   入库,尽量缩小停征该税对完成2000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应当进行彻底的清理   清查。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到1999年12月31日前的应税建设项目投   资,均应纳入本次清理检查范围。   清理清查工作的重点是:对偷逃税户要进行补税等处理;对拖欠税款户要限期   补缴欠税。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清理清查工作的宣传、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   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以利于工作顺利开展,具体清理清查办法由各地自行   安排决定。   二、做好应税建设项目在停征后的税款结算和清算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划清停征前后界限,对纳税户不能准确提供1999年   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建设项目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实核定其实际完成投资额。   (二)对建设项目应纳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凡需补缴税款的,应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限,采取必要的手段,确保税款足额   入库;需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批准,不得拖延,具体的退税办法由各地自   定。   (三)凡属以前年度的欠缴和应查补的税款,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催缴   和追缴入库。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可制定清缴计划,经税务机关核准,于2000年   底前分次缴清应纳款项金额。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后,对2000年1月1日后发生改变项目用   途的,除故意虚假立项确属偷税行为的以外,不再追究新发生的纳税责任;在清理   清查工作中遇有政策不清造成征纳双方纠纷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   调整产业结构,减少铺张浪费,提高建设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   展以及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级税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   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税务干部不辞辛劳,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有关部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配合,许多征管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和经验值得很好的总结和借鉴。为此,各地要对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的征管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地客观评价本地区的工作,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   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总局将在适当时候听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情况   总结和贯彻减征停征政策执行情况的汇报。   五、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行动起来,组织人力,抓紧布置落实,于2000   年11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清理检查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欠税和入库情况,填写   《××省(区、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见附件)上   报总局。   附件:××省(区、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