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革海关监管工作,实行海关稽查制度,保证国家税收和保护企业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 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业、经营和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会计帐簿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进口、出 口、储存、加工使用、销售等情况。 第四条 企业应将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函电、许可证、 批件、结汇单等,以下简称资料)纳入会计档案或其他档案管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第五条 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 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存货、销售等科目的总帐及明细帐)、财 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名单等资料。上述情况如发生变更,企业应于变更后1个月内 通知海关。 第六条 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海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下列年度会计报表各 1份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进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视情 节轻重可暂停其报关资格,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罚 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和保存有关帐簿、资料的; (二)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向海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 (四)回避、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供海关稽查的。 第八条 企业有意作假帐欺骗海关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三部委署联合发布新的《特定产品目录》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于1995年7月20日联合发出通知,从19 95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特定产品目录,原国经贸〔1993〕564号文所附的《 特定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1995年特定产品目录 ------------------------------------- |序号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 |001|船用柴油机 |84081000| |002|功率37千瓦(50匹马力)及以下柴油机 |84089092| |003|离心通风机 |84145990| |004|斗式提升机 |84254990| |005|装卸船机 |84261100| |006|铝电解多功能联合机组 |84261200| |007|多用途门机 |84263000| |008|轮胎式起重机和集装箱正面吊 |84264100| |009|履带式起重机 |84264900| |010|载客电梯 |84281010| |011|自动扶梯 |84284000| |012|推土机 |84291110| |013|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84292090| |014|震动式压路机 |84294011| | | |84294019| |015|轮式装载机 |84295100| |016|挖掘机 |84295200| |017|截煤机、凿岩机、隧道掘进机及矿用牙轮钻机 |84303100| | | |84303900| |018|矿用电铲 |84305090| |019|糕点生产线 |84381000| |020|造纸制浆设备 |84391000| | | |84392000| | | |84393000| |021|瓦楞纸板(箱)生产设备 |84413000| |022|纸浆模塑生产设备 |84414000| |023|胶印机 |84431900| |024|平网印花机 |84435000| |025|涤纶长丝纺丝机 |84440000| |026|涤纶弹力丝机 |84440000| |027|多区段拉断制条机 |84440000| |028|清梳联合机 |84451100| |029|精梳机 |84451200| |030|自动络筒机 |84454000| |031|整经机 |84459000| |032|喷水织机及喷气织机 |84463010| |033|剑杆织机 |84463020| |034|片梭织机 |84463090| |035|长环蒸化机 |8451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