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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10:10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   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   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   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