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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经营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0 次阅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经营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0日 冀国税外发[1998]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   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   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 财税字[1998]59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