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8-02-16 10:08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9月16日 国税函〔1999〕613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   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   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