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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10:08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5日 国税函[1999]34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   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工业   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