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0年4月27日 财税字[2000]61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 (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 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 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 (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 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 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 97]76号)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