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4日 冀地税函[2000]3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科研机构转制后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河北省财 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达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1999]38号)中的规定执行。即省、市科 研机构转制的后,从转制当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日国税发[2000] 2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