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12日 财预字[199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中央总金库: 根据国务院令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 从今年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将开征 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第37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下,增设第1项"投资方向调节税",除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 节税外,对国营、集体及其他单位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第2 项"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私营企业和个体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 本科目。 二、缴库问题 投资方向调节税平时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有关超过原建筑税基数上缴中央财 政等结算问题,待年终结算时另行通知。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按《国库条例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补缴1990年以前欠缴的建筑税,仍然按原"建筑税"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库。 本《通知》自1991年度起施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1)1045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中,关于"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的规定,经商得原发文 单位同意,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