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流<2001>31号 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5日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抄件称: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