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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五)

2008-02-16 10:07 次阅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五)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1号   三、上诉、申诉与抗诉   1.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   15日内或者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税务机关的上诉,应书面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   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上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2)被上诉人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或者   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   (3)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情况,不服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及上诉日期;   (7)所附规范性文件、证据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上诉状副本的数量;   3.上诉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在第二审程序中,税务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5.税务机关在上诉时,应按规定向受理上诉状的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6.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   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7.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8.税务机关申请抗诉,应向作出行政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书面提出。   抗诉申请书应载明抗诉的理由,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基本情况和人   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意见和要求,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履行与执行   1.税务机关心须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对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   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执行时,应按照规定预交执行费。   4.税务应诉案件结束后,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并将案卷   材料副本逐级上报省局。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