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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06号建议的答复

2008-02-16 10:07 次阅读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06号建议的答复    1998年5月5日 财税政字[1998]56号   李振东等15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   下: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   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   其他商品外,‘九五’前三年(1996-1998),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这一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延长,我们将根据国内国际经   济形势,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   在全国统盘考虑。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我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