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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西电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06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西电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14日 国税函[1996]241号   陕西、甘肃、山西、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安徽、湖北、四川、广东、海南、   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   中国西安电力集团(以下简称西电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税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   支持西电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199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电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由该集团的核   心企业即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在陕西西安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西电集团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股份制、联营企业   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西电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   规定实施监管。   附:西电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