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解散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6日 国税发[1998]39号 吉林、辽宁、大连、河北、山西、陕西、上海、山东、青岛、浙江、宁波、江苏、 福建、厦门、广东、深圳、河南、广西、海南、北京、天津、内蒙古、黑龙江省( 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23日,国务院决定解散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 农信公司)。为了做好中农信公司解散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解散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有关善后工作的通 知》的精神,鉴于原中农信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解散后其法律主体已不存在,因此, 原中农信公司(不含原中农信公司所办工商企业)所欠税款一律豁免。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中农信公司人员安置和工商企业移交方案》(简称 《方案》)的要求,原中农信公司所办工商企业,按其归属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和 有关部门管理。因此,对这些企业所欠税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缴入库。 三、根据《方案》第三条第四款的要求,对移交的原中农信公司所办外贸企业, 其自营出口货物经审核确已足额纳税、退税单据真实、齐全、无误的,可以恢复办 理1996年度以及以后年度的出口退税。 四、原中农信公司所办企业移交以后,应进行法人关系变更和重新注册登记, 各级税务机关要凭移交企业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相应地做好这些企 业的重新税务登记及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原中农信公司所办工商企业情况及移交有关部门、省区市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