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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008-02-16 10:06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4年9月5日 (94)财税字第05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经国务院批准,   在1995年底以前,对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的品种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   关的范围内,进口宠物、观赏物等照章征税,但对公安、军队等部门进口所需的   工作犬予以免税。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   税品种清单》。   二、为了便于操作,海关应凭农业部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加盖的种畜(禽)   进出口专用章为依据确定征免税。   三、本通知从1994年8月15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附件: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