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 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94>009号) 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 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 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