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中专体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 冀地税函[1997]2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最近,有些地方询问体委办的大中专体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大中 专体育学校,凡是经市级(不包括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其提供教育劳务和学生勤工俭学劳务取得 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