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合作税税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2008-02-16 10:06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合作税税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冀地税发[1997]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10月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即冀   政函[1997]83号)。为将省政府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增加征收的可操作   性,根据我省各市实际情况,经省局研究确定,再通知如下:   一、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为: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市: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   地段1.5元,四级地段1元;   (二)张家口、邢台、秦皇岛、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一级地段4元,   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二、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   下应相应进行调整。其批准权限请按照《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   条的规定执行。调整时应照顾到与经济相近或毗邻地区的税负平衡。   三、为了照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凡是对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已进行过调   整但调整未一位的,可推尽一年再调整到规定标准或适当水平,但要作出规划,   报省局备案。   四、各市局要按照省政府和省局的要求,在11月15日前完成县城(包括   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年终要对整个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及贯彻落实省政府冀政函[1997]83号通知情况写出   专题总结报告,并于1998年1月20日前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