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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10:05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30日 国税函[1998]641号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   98]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   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   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   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   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   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   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   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