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2年1月30日 国税函发[1992]273号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 定如下: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 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 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 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