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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2008-02-16 10:05 次阅读

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1992年6月2日 国税发[1992]100号   为了加强国家对危房改造投资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对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   鉴定的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商量,具体规定   如下:   一、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经当地计委(计经委)会同税务机关查核批   准后,可扣除原建筑原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按规定   适用税率计税。   二、危房改造项目的产业属性属于国家严格限制,或以危房改造为名搞易地   建设的,应按投资金额和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三、有关单闪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危房时,应将申请文件抄送当地   计委(计经委)、税务机关。在危房鉴定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派员参与和了解掌   握有关情况,并签署意见。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下达危房鉴定书时,应抄送当地计委(计经委)、税务   机关。   五、危房改告单位在危房改造动工前,凭有关计划和危房鉴定文件到税务机   关办理纳税手续。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危房改造征税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   家税务局和国家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