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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10:04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5年4月12日 国税函发[1995]15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川国税发[1995]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财政部及我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仅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   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   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