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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04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 国税发[1994]245号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为了进一步深化石油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会计   核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拟将现行管道输送原油价款结算由"首站交油,末站结   算",改为油田在向管道局(输油管理局)供油时,收回供油款,管道局在向用户供油的   同时,向用户结算供油款和管输费用。为配合石油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现   将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田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管道局(输油管理局)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管道局收取的管   输费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至1996年12月31日止。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