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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04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 (94)财税字第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   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