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 (94)财税字第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 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