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2000年1月10日 署办税[2000]1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 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非函字第723号)称,《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已于1999年10月16 日签订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该《协定》生效之 日起,对原产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此前多征税款准予 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