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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税审核中认可以收抵支外汇核销方式的批复

2008-02-16 10:04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中认可“以收抵支”外汇核销方式的批复    1999年10月18日 国税函[1999]67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出口退税审核中认可“以收抵支”收汇核销办法的请示》(深国   税发[1999]3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了解,“以收抵支”外汇核销方式是沿海地区一些外汇管   理部门为节约外汇资金、简化手续,对经其批准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只对加工   出口成品与进口料件差额外汇进行核销的一种方式。考虑到上述情况,我局同意对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可凭注有“差额核销”字样的“以收抵支”收汇   核销单等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