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中认可“以收抵支”外汇核销方式的批复 1999年10月18日 国税函[1999]67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出口退税审核中认可“以收抵支”收汇核销办法的请示》(深国 税发[1999]3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了解,“以收抵支”外汇核销方式是沿海地区一些外汇管 理部门为节约外汇资金、简化手续,对经其批准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只对加工 出口成品与进口料件差额外汇进行核销的一种方式。考虑到上述情况,我局同意对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可凭注有“差额核销”字样的“以收抵支”收汇 核销单等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