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11日 国税函发[1994]5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4]042号收悉。现批复 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公司,登 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对此,我 们意见,在新代码未编制下发之前,“有限责任公司”暂使用预留代码“59其他 混合所有制”。随着征管改革的实施,我局将根据新的情况,建立规范、统一的 税务代码体系,以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