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10:0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1日 国税函[1996]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   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   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   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   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