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用税票等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5日 国税函[1996]627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使用专用税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 如下: 一、关于你局对武汉中南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 业企业出口货物在税收政策上是否比照外贸企业办理,其在经营范围外收购系统外 货物出口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问题,我们意见,根据现行有关法规,对中 南集团这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企业出口退 (免)税的管理办法办理具体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 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关于你局提出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收购其他工业企业生产的用于 出口的货物是否开具专用缴款书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 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应是自产货物,对其购进的用于出口的非 自产货物不应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 以上请遵照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