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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0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 国税函[1996]395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海南、云南、四川、山东、福建、河北、辽宁、   河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重庆、宁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证券公司。1995年为贯彻证券与银行分业   经营管理的要求,从交通银行分离出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核算,为   此,海通公司申请由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海通公司各分支机构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199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在上海清算完   毕,为避免重复纳税,对海通公司及分支机构1995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在上海   清算缴纳,各地可不再补缴。   二、海通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鉴于海通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将其分支机构   陆续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机构,因此,从1996年起,对实行不完全成本核算,不   符合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分支机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由海通证券公司   统一在上海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外省市分支机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