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2008-02-16 10:0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2000年4月21日 国税函[2000]26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   题的请示》(新国税办[2000]12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考虑到“新   疆棉”供棉企业1998至1999棉花年度棉花购销价格倒挂、无法开具税收(出   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指定的经营“以出顶进”“新疆棉”的出口商将“新疆棉”运入由海关   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后,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暂免予提供专用缴款书。其他   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你局对“新疆棉”供棉企业因1998至1999棉花年度棉花购销价格   倒挂而形成的留抵税额进行一次清理并登记备案。上述留抵税额全部抵扣完毕后,你   局须向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三、本文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