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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8-02-16 10:0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1998年4月28日 财税字[1998]74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   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   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   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1998年度中国新星石油总公司   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   目见附件)通知你署。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   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   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   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8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8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   探开发项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