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大连钢铁集团公司棒线材连轧机项目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5日 财税政字[1998]67号 海关总署、大连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大连钢铁集团棒线材连轧机项目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1995-1997年期间进口设备尚未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 增值税税款(约6810万元),作为特案予以免征,免征的税款作为国家资本 金投入;对该项目进口设备已缴纳的190万元税款不予退还。 二、该项目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设备的进口税收征免问题,按国务 院国发[1997]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连钢铁集团国内生产环节新增的增值税,应照章缴纳,不宜用于补充 企业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