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30日 冀地税发[2000]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确定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时,要从高掌握 ,努力缩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之间的差距。 二、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围,加强企业的帐证管理,督促、帮 助企业建帐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 0年2月25日国税发[2000]3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