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2008-02-16 10:01 次阅读

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综字[1993]87号    [颁布日期]1993.07.01    [实施日期]   民政部:   你部《关于制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各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采用统一的格式,由财政部监制并指定印刷,民政部发放。地方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制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