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颁布文号]财综字[1994]113号 [颁布日期]1994.08.17 [实施日期]1995.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根据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和[94]财预字第50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权费票据,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并套印"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票据监制章"。 二、[94]财预字第117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使用至1994年12月31日止,从1995年1月1日起,启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地质矿产部统一组织发放,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工作,并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票样)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付款单位: 矿补字№ 费 金 额 项目 销售量 单价 销售额 率 拾 万 仟 佰 十 元 角 分 小写金额合计 大写金额合计 拾 万 仟 百 拾 元 角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