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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2008-02-16 10:00 次阅读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 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理,并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87)署税字第448号文规定,进口汽车的零件、部件价值达到整车 到岸价格60%及以上的,凭经贸部签发的整车许可证验放。   二、对进口汽车(整车)除验凭进口许可证外,还要加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 办公室的批件。   附: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附件: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需要,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列入 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顺序号31项下列名的汽车,顺序号32项下列名的汽车关键部件 两类进口商品,不分进口渠道和进口方式,一律向经贸部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 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发证机关停止受理这两 类进口商品的发证工作。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以前由省级发证机关(含计划单 列市)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到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到期 货物尚未进口的,经原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到经贸部办理换证手续。   为便于领证单位按程序顺利领取进口许可证,现将领证手续明确如下:   (一)一般贸易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边贸进口),领证单位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 口审查办公室签章的进口订货卡片说明作为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依据;国务院向各地下达 有进口汽车指标的,领证单位持省级进口审查办的分配证件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 ,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车辆(不包括生产用的货车、客货两用 车、特种车),经过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签章核销经贸部分配的指 标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三)国际组织援助进口及根据外国政府、非政府机构与我签订的科技合作、医疗 卫生、文化、体育交流等协议提供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国家给经贸部指标的,凭经 贸部签章的证件申请进口许可证;没有指标的各种捐赠,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 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四)经贸往来赠送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由国外调回的旧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 均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五)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捐赠,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凭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侨办、或主管对台工作部门签章的证件及有关捐赠证件申 请进口许可证。超指标进口的,须提交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国务院侨办签章的证件。   上述规定包括海南省和各经济特区进口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