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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58 次阅读

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4日 署税[2000]51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来函称:根据美国协调税制,美国关税区的法律定义包   括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中美1979年《贸易关系协定》中的有关规   定应适用于美属波多黎各。   据此,请各海关自发文之日起,对于从美属波多黎各进口的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   税。200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总署已对海关业务系统参   数库进行了调整,请各关及时按以下数据接收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