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7年6月24日 冀地税函[1997]9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即国税函[1997]29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7年4月19日 国税函[1997]298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