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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对美国新设分限》“666-C”类实行纺织品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8-02-16 09:58 次阅读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对美国新设分限》“666-C”类实行纺织品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监货[1997]9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3月13日明传电报《关于对美国新设分限“666-C”类实行纺织品许   可证管理的通知》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从1997年5月1日起,凡申报出口到美国、   海关税则号63039200项下的化纤制窗帘、床帏,海关一律凭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   证验放。   附件:关于对美国新设分限“666-C”类实行纺织品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美国新设分限“666-C”类实行纺织品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广州、   武汉、西安、成都、南京市外经贸委、各有关部委直属总公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纺织商会:   根据中美双方2月1日签署的第五个纺织品协议,双方同意就特定限额666类(其它   家私布)中的窗帘等设立分限666-C类,海关税则号为6303.92.2000,包括化纤制窗   帘、麻帏等。   今年4月1日开始,双方将就666-C类实行纺织品许可证管理,但宽限期为一个月。   在此期间,中国出口的窗帘、床帏等仍可计入666类项下。宽限期结束后,即自5月1   日开始中国对美出口的6303.92.2000税则号项下的化纤制窗帘等必须出具666-C类   纺织品许可证。   有关口岸的1997年666-C类分配数将在1997年配额决分中一并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