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国税发[1994]2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 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 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 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 年终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