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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09:54 次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12日 国办发明电[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   明电[1995]3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根据出口货物实际税负适当调低出口退   税率,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为保证上述通知的贯彻落实,做好有   关衔接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   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   出口退税。   二、1994年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和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   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   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