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5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9日 国税函〔1996〕612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   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   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   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我   们意见,不宜对求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