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26日 (87)财税征字第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当前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中,有时发生本地已税 车船在外省、市被重复征税或不利于车船畅通的情况,同时认为总局(87)财 税征字第003号文在执行中也有实际困难,要求予以解释。经研究,现明确如 下: 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 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至于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的车船的征税控管问题,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 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