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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53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8]38号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   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   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   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   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