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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8-02-16 09:5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0年5月12日 国税函[2000]34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   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市重庆烟草工业公司等2户企业生产的12   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   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重庆烟草      龙凤呈祥   25*(64+20)  45元/条   (200支)   硬盒翻盖      (下同)   工业公司      精品宏声   25*(64+20)  25元/条   硬盒翻盖   金佛山    25*(64+20)  17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全包装   珍品红岩   25*(64+20)  32.5元/条   硬盒翻盖   精品红岩   25*(64+20)  21.4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山城   25*(64+20)  21元/条   硬盒翻盖    经典红岩   25*(64+20)  28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山城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黔江卷烟厂     朝天门    25*(64+20)  29元/条   硬盒翻盖   天友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   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   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