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某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15日 国税函[1999]3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投资者在再投资后未满五年内转让其部分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应如何处理其获得的再投资退税款问题的请示》收悉。上海某传 动轴有限公司是由上海汽车工业某公司、国家某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某分行,德意 志某汽车公司和德意志某开发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德意 志某汽车公司和德意志某开发公司为外国投资者,分别占有合资企业25%的股份。 1992年~1995年间,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和德意志某开发公司连续三次将从 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并由此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高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获得了 再投资退税额。1996年11月经合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德意志某开发公司将其 在合资企业的15%的股份转让给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后如何处理德 意志某开发公司和德意志某汽车公司的再投资退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德意志某开发公司所转让的其占有的合资企业15%的股份中,属于 在1992年~1995年间以其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形成的部分, 因其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由德意志某开发公司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己获得的退 税款。 二、对于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受让合资企业1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业的注册 资本,无论其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受让形式,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均不得由此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再投资 退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