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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5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5月3日 国税函[2000]39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的请示》(大地税   函[20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也不断探索,出现了各种形式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为了准确划分各种类型的承包(承租)人取得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所适用的应税项目,总局于199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   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79号)。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   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   率征税。   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   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   理负担,对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