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 国税函[1999]38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