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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5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 国税函[1999]38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