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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审1994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2008-02-16 09:51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4年   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94)财工字第406号   为了做好1994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今年财税等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各地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   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   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财税改革、外   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的通知》,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外汇   管理体制等改革的衔接工作。   企业购进存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   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要进行全面清理。期初存货已证税款中尚未抵扣的部分,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按   国家统一规定处理;对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期初存货中含有已经换扣的增值税   不再进行调整,按含税成本、费用核算。   三、根据新的增值税计证办法,企业销售收入为不含税售收入,企业按销售净收   入入的一定比例据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均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掌握列支。同时,《工   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中的销售利税率相应改为销售利润率。   四、严格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   分期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审查   监督,防止企业潜亏。   五、严格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审批工作。国有企业资本公   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数额较大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转增资   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的盈余公积金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六、企业种类建设项目,应于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经投入生产使用   的已完工程项目,应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企业长期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应区别   不同情况按国家规定处。   七、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94)财税字第044号《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   瑞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再退还所得   税。   八、企业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和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文件等规定衽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   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发生额扣除,   不得纳税调整。   九、企业对外投资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按照   成本法核算的,其投资分回的利润转作投资收益,并据此进行税务处理;按照权益法   核算的,投资收益应按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分担的数额   核算。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以及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   其税务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规定》执行。   十、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不低于10%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   益金不得大于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十一、国有工业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   上的股份制工业企业,其会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分户单独报财政部公交司。   十二、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编好1994年财务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   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   分配、资金增减或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外,还应重   点说明新各制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情况以及未交利润、   未弥补亏损、企业决算反映的缴拨款与金库数不一至的原因。   十三、物资、供销、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城市公用企业可比照执行。   1994年10月12日